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8年度,4940號
TCEV,108,中小,4940,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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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494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張乃月 
被   告 吳夏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玖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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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