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8年度,4709號
TCEV,108,中小,4709,2019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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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47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趙修稚
被   告 石偉煌 原住臺中市○區○○○路00巷0號7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零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參仟肆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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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