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3258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長瀬耕一
訴訟代理人 李證賢
被 告 王健勝
訴訟代理人 張右人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8 年10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7 年6 月5 日15時40分許,駕 駛車牌號碼(下同)Y3-1199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被告車輛 ),於臺中市○區○○○道○段000 號中賓停車場內,因倒 車不慎,先撞及同停放於中賓停車場內之無駕駛人之AMA-73 72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 車),再使A 車向前滑動碰撞同停 放於中賓停車場內之無駕駛人在內之由原告所承保、為訴外 人李芳羚所有、由訴外人張子俊所駕駛之AYR-9188號自用小 客車(下稱系爭保車),造成系爭保車受損,又系爭保車經 送修復後,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62,085元,原告已 本於保險責任賠付完畢,自得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第191 條之2 、保險法第53條第1 項規定代位求償,爰依法 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2,085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則以:就原告主張之事實,被告均否認之,原告提出之 現場照片等證據,僅能證明A 車撞擊系爭保車,被告車輛並 未出現,原告無法證明被告有何駕駛疏失等語。並聲明:㈠ 原告之訴駁回。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㈢如受不利判決, 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法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於上開時地,被告車輛停放於中賓停車場內,A 車 向前滑動碰撞同停放於中賓停車場內之無駕駛人在內之系爭 保車,造成系爭保車受損等事實,據其提出汽車保險單、駕 駛執照、行車執照、修理費用評估、估價單、統一發票、汽
車險賠款同意書、代位求償同意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等 件為證,並經本院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調取本件汽 車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查閱屬實,被告 對於上開肇事之經過,亦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㈡原告主張被告有與A 車先發生碰撞,再使A 車向前滑動碰撞 系爭保車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開情詞置辯。經查, 證人曾建維於本院108 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中證述:「(問 :(提示本院卷第36頁原證五反面及46頁予證人閱覽),請 確認36頁背面記載是你書寫?)36頁記載丙車,監視器記載 王耀宏... 等字是我寫的。」、「(問:監視錄影畫面是否 有保留?)監視畫面是A車的車主提供給我的的,是這個停 車場的監視錄影畫面我有看到監視器畫面,但因為拍攝角度 的問題,無法清楚看見丙車有撞擊到A車,只能看到丙車緩 緩倒車,A車緩緩移動,也無法確定A車有無撞擊到B車, 事後我有聯絡丙車的車主王先生即被告,他有開這台丙車來 ,我檢視他的後保險桿,並無經過檢修,也無撞擊的痕跡。 保險公司跟我們內部交通組調閱,我們給他們的是原先的那 份,我回覆給法院的是後來的這份,丙車表示當時並未撞到 。發生事故時,A、B車車主都不在車上,A車報案,B車 車主後來才來。」、「(問:我們的保車是B車。依據監視 器畫面,那個時間點除了被告的車子在移動外,還有無其他 車進出?)沒有,只有看到丙車在移動,其他附近的車子都 是靜止狀態。」、「(問:該停車場有無高低差的問題?) 我並沒有用水平儀或是儀器測量,但是看起來應該是平坦的 。」、「(問:內部的記載就是你陳報法院?)對,那是我 寫的。」、「(問:丙車車主到場後有承認倒車撞到?)沒 有。」、「(問:A車後保險桿有無損壞?)當時看起來好 像沒有。」等語,足徵依照現場監視器畫面顯示,僅能看到 被告車輛倒車移動,A 車緩緩移動,並無看到被告車輛與A 車發生碰撞,亦無看到A 車與系爭保車碰撞,且經證人即處 理員警檢視被告車輛後保險桿並無撞擊痕跡,又參以員警所 繪製之事故現場圖記載A 車與系爭保車車損位置均為前保受 損等語,並無記載A 車後保險桿有受損情形,難認被告車輛 有與A 車發生碰撞,導致A 車向前移動而撞擊系爭保車之情 事存在,是原告此部分主張,尚難憑採。
㈢綜上所述,原告既無法證明被告車輛有與A 車發生碰撞,導 致A 車向前移動而撞擊系爭保車之情事,難認被告就本件車 禍有何過失。是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賠償原告62,08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 院審酌後,認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予 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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