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125號
原 告 孫珮慈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孟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