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小字,108年度,385號
LTEV,108,羅小,385,2019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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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羅小字第385號
原   告 軒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小煇 
訴訟代理人 黃美坤 
被   告 楊海英  原住宜蘭縣○○鎮○○○村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移送
前來,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八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呂典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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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軒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