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小調字,108年度,444號
CPEV,108,竹東小調,444,2019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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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竹東小調字第444號
聲 請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 對 人 彭順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又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 法第405 條第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87年1 月16日向第三人陽信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新臺幣(下同)30萬元,詎料被告 自92年11月10日逾期未繳息,尚積欠第三人18,238元、利息 及違約金,第三人已將前揭債權讓與給聲請人,爰起訴請求 相對人給付前揭款項、利息及違約金。經查,本件相對人之 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路00號,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 是本件訴訟,應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 請人之聲請移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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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