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小字,108年度,576號
CPEV,108,竹北小,576,2019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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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竹北小字第57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陳裕芃 
被   告 吳淑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8 年11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8 月27日向訴外人萬泰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申請信用卡,並簽立信用卡 申請書暨約定條款,持有萬泰銀行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依 約定被告得持上開信用卡至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惟應依萬泰 銀行寄送之信用卡消費對帳單所指定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 ,倘被告有遲延繳款或其他違約情事,即喪失期限利益,除 應一次全數清償外,另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按 年息19.89%計算利息。詎被告自94年12月23日起,未依約履 行給付義務,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57,828元及利息未 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2條第1 、2 項約定,被告已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一次全數清償,惟屢 經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又萬泰銀行已將前揭債權讓與原 告(原名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並將債權讓與情 事登報公告,而對被告發生效力。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及 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萬泰銀行/京華京華卡 簡易申請書、萬泰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萬泰銀行信用卡 帳款通知書、債權讓與證明書、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債權讓與公告登報資料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7 至19頁 ),核與其所述相符。而被告已受合法通知,迄未到場爭 執,亦未提出任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或證據,以供本 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訴請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於裁判時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金 額(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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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