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9號
上 訴 人 吳為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雅甄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 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8年 9 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筱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