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91號
原 告 金豐達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云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進斌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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