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6號
KMDV,108,補,76,2019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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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廖述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恩任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83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筱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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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