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3號
原 告 賴孟嬪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恩任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萬94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筱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