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8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趙台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16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趙台欣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
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11月08日止累計15,166元正未給付
,其中13,354元為消費款;1,812元為循環利息(107/2/17~
108/11/8)。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
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586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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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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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趙台欣 │自民國108年1│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3354 │ │1月09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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