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69號
KMDV,108,司促,1569,2019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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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6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宏成 
債 務 人 陳卜彰(原名陳銘錫)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叁仟玖佰零捌元,及自民國108年7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5計算之利息,暨自
  108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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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