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2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許加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48,749元,及自民
國95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8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95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相對人許加建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然相對人未
依約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3條之約
定,相對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信用貸
款契約(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相對人許加建於93年9月
27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0萬元
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8.88%計息,詎料債務人許加建僅繳
納本息至民國95年7月9日止,現尚有148,749元未獲清償(
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
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
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債
務協商協議書、帳務明細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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