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26號
KMDV,108,司促,1526,2019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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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26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許加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48,749元,及自民
  國95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88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95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相對人許加建於95年間曾參與債務協商並成立,然相對人未
  依約債務協商規定繳款,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第3條之約
  定,相對人未依協議書清償則回復原契約,原契約為信用貸
  款契約(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相對人許加建於93年9月
  27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0萬元
  整,約定利息按年利率8.88%計息,詎料債務人許加建僅繳
  納本息至民國95年7月9日止,現尚有148,749元未獲清償(
  占協商債權0.000000000),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
  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八條之規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得視為全部到期,因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
  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債
  務協商協議書、帳務明細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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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