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88號
KMDV,108,司促,1488,2019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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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88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務 人 吳坤弟 

債 務 人 洪菱(原名洪美雪)


一、㈠債務人吳坤弟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
  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79,855元,及其中65,162元自民國
  100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吳坤弟、洪菱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46,398元,及其中51,060元自民國
  101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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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