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435號
KMDV,108,司促,1435,2019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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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3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王秉閎 
債 務 人 翁依妹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13,489元,及其中㈠8,179元自民國108年10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㈡1,149元
  自民國108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63計算
  之利息㈢2,298元自民國108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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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