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婚字第三七三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兩造所生長子陳瑋迪(七十九年三月十五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次子陳瑋倫(八十二年七月六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之權利義務,由原告行使及負擔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結婚,婚後被告無故離家出走,經原告訴請履行同居,本院於 民國██████以__十__年度婚字第________號判決被告應與原告同居確定,惟被告迄未履行, 被告顯係惡意遺棄原告在繼續狀態中,為此請求判決離婚。 三、證據:__
乙、被告方面: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丙、本院依職權__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夫妻之一方於同居之訴判決確定後,仍不履行同居義務,在此狀態繼續存在中,而又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 者,即與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之離婚要件相當,此觀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九○ 號、第一二三三號判例自明,本件兩造係夫妻,經本院於民國██████以__十__年婚字第______ 號判決被告應與原告同居確定後,被告並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迄今仍拒與原告履行同居之事實,業據原告 提出戶籍謄本、民事判決 各乙件為證,並經證人__________到庭證明屬實,有筆錄在卷可憑,復經本院調閱 __十__年度婚字第________號履行同居事件案卷審核無誤,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被告主觀上有惡意遺棄原 告之意識,復有惡意遺棄之客觀事實在繼續狀態中,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據以請求離婚,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政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B法院書記官 沈藝珠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