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593號
原 告 李焜松即鮮境商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二禮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禮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18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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