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8年度,593號
CCEV,108,潮補,593,2019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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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593號
原   告 李焜松即鮮境商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二禮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禮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18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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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二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