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8年度,563號
CCEV,108,潮補,563,2019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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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563號
原   告 謝金連 
訴訟代理人 洪秀峯律師
被   告 潘福隆 
 
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5,000元(計算
式:占用面積190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500元/平方公尺=1,045,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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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