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70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薛陳貴雪
被 告 薛俊鵬
被 告 薛俊彥
被 告 薛銘耀
被 告 薛惠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係屬必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以108年度潮補字 第51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亦於民國 108年10月17日送達原告,有裁定書及送達證書等附卷可稽( 院卷第20-21頁);惟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 件繳費查詢清單為憑(院卷第22頁),本件起訴係不合程式, 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李芳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鴻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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