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小字,108年度,963號
CCEV,108,潮小,963,2019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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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潮小字第963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訴訟代理人 陳柏翰 
      理勤孝 
被   告 蔡祐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108年10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754元,及自105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行動電話使用,尚積欠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利息,嗣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將該債權讓予原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證物原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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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