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08年度,557號
SDEM,108,沙簡,557,201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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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沙簡字第5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茂富


被   告 卓雪媚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317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茂富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卓雪媚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 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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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