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8年度,833號
CDEV,108,橋補,833,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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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833號
原   告 廖述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
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
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
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
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
院民國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原
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撤銷本院108 年度司執助字第1995號強制
執行事件對原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訴之聲明第2 項則請求被
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核屬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依上開規定,自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訴
訟標的價額應為原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執行債權
金額1,127,760 元、執行費用9,030 元,共計1,136,790 元(計
算式:1,127,760 元+9,030 元);訴之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
價額則為原告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30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經核定為1,436,790 元(計算式:1,136,790 元+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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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