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8年度,724號
CDEV,108,橋補,724,2019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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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724號
原   告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欽淼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學承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22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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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