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534號
原 告 石世昌
石樂揚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蔡頤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春芬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萬
2,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賴家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