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516號
原 告 呂清雲
胡慶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忠誠電木股份有限公司、羅光宏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19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2,781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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