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聲字,108年度,122號
TYEV,108,桃簡聲,122,2019112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聲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楊子嫻 
相 對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郭芳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楊子嫻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 司台中區營業處間之給付電費事件,由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 第30939 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中,惟聲請人就相對人之利息 計算基礎存有疑義,已向本院聲明異議,為此爰依強制執行 法第18條規定,請准裁定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前對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由本院以10 8 年度司執字第30939 號給付電費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中等情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至聲請人所提起 之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以108 年度桃簡字第1065號受理 ,惟因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業由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 18日裁定駁回其訴,該事件訴訟繫屬已消滅,則本件聲請即 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所定得為停止執行之要件不合。 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即乏所據,應予駁回,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