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8年度,1537號
TYEV,108,桃簡,1537,2019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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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537號
原   告 劉琪永 
被   告 黃博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 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博威籍設高雄市大樹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 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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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