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8年度,1327號
TYEV,108,桃簡,1327,2019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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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327號
原   告 陳冠瑜 
訴訟代理人 陳冠恩 
      陳冠瑋 
      陳建彰 
被   告 許國祥 
      廖子君 

      立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昌雄 

前列二被告
訴訟代理人 賴聖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23日下午4 時3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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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