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字第1327號
原 告 陳冠瑜
訴訟代理人 陳冠恩
陳冠瑋
陳建彰
被 告 許國祥
廖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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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高昌雄
前列二被告
訴訟代理人 賴聖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23日下午4 時35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曉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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