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08年度,1963號
TYEV,108,桃小,1963,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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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桃小字第196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維新 
被   告 黃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伍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捌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冠雁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71 條第1 項:(依同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 規定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



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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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