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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調字,108年度,378號
TYEV,108,桃司調,378,20191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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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司調字第378號
異 議 人
即 聲請人 吳俊賢 

      蕭秀慧 
      沈桀廷 
      沈曉薇 

      呂來有 



相 對 人 丁峰全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間聲請調解事件,對民國108 年10月28日
本院108 年度桃司調字第378 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聲請人固曾於民國107 年11月 15日委託律師向相對人寄送終止契約之函文,因招領逾期退 回後,由聲請人向貴院聲請公示送達,並經貴院以107 年度 桃司簡聲字第191 號民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異議人嗣於10 8 年5 月10日再度委託律師向相對人寄送終止契約之函文, 業經相對人蓋章收受,足見相對人確實居住在桃園市○○區 ○○街000 號,本件並無不能通知相對人到院遂行調解程序 之情事,為此提出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 之4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依異議人所提出相對人 蓋章收受之郵件收件回執影本所示,相對人有居住在桃園市 ○○區○○街000 號,並經本院以電話詢問相對人確有居住 在前揭住址,是異議人上開所述非無理由,本院爰依法撤銷 原裁定,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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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