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領薪資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勞小字,108年度,18號
TYEV,108,桃勞小,18,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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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桃勞小字第18號
原   告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啓峰 
訴訟代理人 楊千慧 
被   告 邱宸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0八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詹于君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8條(小額訴訟程序):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一審判決之上訴):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上訴狀之記載事項):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四、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於 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 ,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 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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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