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營小字第80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楊勝浩
被 告 李國豐即李美英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國晴即李美英之繼承人
被 告 李美秀即李美英之繼承人
被 告 李謨璇即李美英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國彬即李美英之繼承人
被 告 甘李勝即李美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營小字第805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8年11月6日上午10時59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安傑
書記官 吳宣穎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美英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肆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伍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李美英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吳宣穎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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