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柳營簡易庭(刑事),營秩字,108年度,41號
SYEM,108,營秩,41,2019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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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秩事裁定   
                   108年度營秩字第41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

被移送人  陳三財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10月30日南市警營偵秩字第108053968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處罰鍰新臺幣1,000元。 事實及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民國108年10月8日20時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前往臺南市○○區○○路00號 楊林勳所經營之麵攤,藉該址居住霸凌聽障者為由,而丟擲 雞蛋汙損麵攤鐵門及地面,擾亂該場所之安寧秩序,嗣移送 機關調閱上開地點之周邊監視器,發現上情,認被移送人之 行為業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爰依法移請裁 處。
二、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該條文所稱「藉端滋 擾」,即應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 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 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 回復者而言。
三、經查:
(一)被移送人對其在上開時、地丟擲雞蛋,造成鐵門、地面污 穢髒亂等情,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坦承不諱,並有證人 楊林勳葉旻翰之調查筆錄、現場勘察照片7張在卷可稽 ,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二)被移送人丟擲雞蛋之地點為麵攤前,係屬公眾得出入之場 所,且被移送人丟擲雞蛋時,其朋友亦在場,並引來其他 民眾駐足觀看,其行為已對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造成相當 程度之危害,依上開說明,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 2款規定予以論處。本院審酌被移送人行為之手段、行為 後之態度、對社會秩序安全所造成之危害等一切情狀,爰 裁處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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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