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聲字,108年度,210號
PCEV,108,板聲,210,2019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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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聲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杜杏貞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昭安律師
相 對 人 盧秀鳳 
訴訟代理人 王嘉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零參佰零貳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8月27日108年度板簡字第454號判決確定,應由聲請 人杜杏貞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 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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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