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調字,108年度,187號
PCEV,108,板簡調,187,20191126,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調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北大隆恩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茂雄 
訴訟代理人 陳湘傳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周文恭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提出拆除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號2 樓之
3 房屋外牆鐵窗,並將外牆回復原狀之估價證明,致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無從核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正拆
除上開鐵窗及將外牆回復原狀之估價單據,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爰定期命原告補
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