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調字,108年度,180號
PCEV,108,板簡調,180,2019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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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調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許錫淦 
相 對 人 許錫財 
相 對 人 許錫瀌 
相 對 人 許玟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 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其訴訟標的非限於確認物權本體之存 否,即本於物權而生之物上請求權亦屬之(最高法院七十四 年度台上字第二八0號判例參照)。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 ,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二、經查,本件相對人許錫淦許錫財許錫瀌許玟玉之住所 地係在新北市瑞芳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又本件聲請人訴請相對人間就被繼承人許金樹所遺如新北市 瑞芳區東河段908地號及其上498建號之不動產,於民國106 年7月24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於106年12月5日 所為分割繼承登記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並訴請相對人許 錫淦、許錫財許錫瀌許玟玉將系爭不動產於106年12月5 日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經查 本件訴訟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應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 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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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