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更一字,108年度,9號
PCEV,108,板簡更一,9,2019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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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更一字第9號
原   告 何懷娟 
被   告 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板橋第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文 
被   告 吳旻潔 
      范宜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思嫻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地下1樓
      黃明烽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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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板橋第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橋第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