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更一字第9號
原 告 何懷娟
被 告 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板橋第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文
被 告 吳旻潔
范宜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思嫻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地下1樓
黃明烽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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