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586號
PCEV,108,板簡,586,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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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586號
原   告 翁月娥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
被   告 李虹諭 


訴訟代理人 劉景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2月19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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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