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73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張晴慧
被 告 許秀雅
許雅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青年創業貸款契約書第19條、個人 貸款綜合契約第16條約定存卷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 項之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