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2723號
PCEV,108,板簡,2723,20191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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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723號
原   告 朱瑞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友枝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零參拾元(原告因返還借款事
  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友枝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貳萬壹仟零捌拾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參仟伍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零參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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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