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2723號
原 告 朱瑞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友枝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零參拾元(原告因返還借款事
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友枝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貳萬壹仟零捌拾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參仟伍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零參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