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2479號
原 告 高正計程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秉楓
訴訟代理人 徐見明
被 告 莊振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簽訂新北市計程車客 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由被告將 其所有之營業小客車靠行於原告,原告則向監理機關申領車 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車牌2 面 及行照1 枚(下稱系爭車牌及行照),交付被告為營業使用 。兩造約定被告應參加車輛年度定期檢驗,且每月應支付行 政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200 元予原告,並自行負擔燃料 費用、牌照稅及違規罰款等費用,詎被告自108年6月起未依 約繳納行政管理費,迄今尚原告行政管理費用、牌照稅、燃 料費及違規罰鍰共計15,000元未納,經原告以存證信函為限 期履行之催告,被告仍置之不理,顯違反系爭契約第19條第 1、2款之規定,爰以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終止系爭契約之意 思表示,請求被告返還系爭車牌及行照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 與經營契約書、新領牌照登記書、新莊民安郵局存證號碼00 0000號、第000179號存證信函在卷可憑,核認無訛。又被告 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 認,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 車牌及行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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