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234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翁豐榮
被 告 陳昊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參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10月1日中午12時24分許,騎乘 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新北市三峽區中山 路459 巷涵洞時,因行經轉彎未減速慢行,滑倒後衝入對向 車道,而撞擊由原告承保車體損失險、訴外人陳宇輝駕駛訴 外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 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經訴外人北達 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達公司)修復後,原告依約賠付 車體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77,244 元(工資41,180元、 零件136,064 元),並已理賠完畢。為此,爰依保險代位及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77,24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則以:不爭執過失責任及原告支出之修復費用,然希望 能夠分期付款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影本、車損照 片、理賠申請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 研判表、北達公司出具之估價單及統一發票為證,並據本院 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調閱本件道路交通事故 卷宗,經核無訛,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正。至被告固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按債務人無為一部 清償之權利,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甚害於
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民法第 318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此項規定,係認為法院有斟酌債 務人之境況,許其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職權,非認債務人 有要求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之權利(最高法院23年上字第22 4號判例可資參照),而債務人無資力非給付不能之事由, 債務人對其應負之給付金錢義務本應負無限責任,並以其現 在及將來之一切財產,作為其債務之總擔保。本件被告雖請 求分期清償,然無力清償並非解免或延期清償之法定理由, 而被告復未提出足以釋明其境況之證據,本院自難准其所請 。是被告上開所辯,洵屬無據,委無足採。
四、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賠償外,並 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 條請求 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 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 )。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 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77年度第 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 可資參照】。經查,系爭車輛修復費 用為177,244元(工資41,180元、零件136,064元),此有北 達公司出具之估價單存卷可參。惟該修復費用中零件部分係 以新品更換舊品,則應扣除折舊後計算其損害。復依行政院 財政部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運輸業用客車 、貨車,其耐用年數為4 年,並依同部訂定之「固定資產折 舊率表」規定,耐用年數4 年依定率遞減法之折舊率為千分 之438,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 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10分之9 。準此,系爭車輛於106年6 月出廠,有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影本足憑,至本件車禍事故發 生之106年10月1日,系爭車輛之實際使用年數為4 個月,故 原告就零件部分得請求之金額應以116,199 元為限(計算式 如附表),加計工資41,180元,共157,379 元,即為原告得 請求之修車費用。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157,37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 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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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板簡字第234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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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折舊額 │折舊後 │餘額 │
│數├──────────┬───┼────────┼────┤
│ │計算方式 │金額 │計算方式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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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36,064×0.438×4/12│19,865│136,064-19,865 │116,1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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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一、單位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二、採定率遞減法計算折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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