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板簡字第223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蔣郁瑤
被 告 王璟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 年11月21日經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壹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 用同法第385 條第1 項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 年3 月9 日與原告簽立小額信用 貸款契約,向原告借款新臺幣20萬元,借期自107 年3 月12 日起,按月攤還本息。詎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定被告 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屢經原告催討,被告 均置之不理。為此,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 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提出個人信用貸款契約 書、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資料各1 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 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 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
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郭光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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