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1729號
PCEV,108,板簡,1729,2019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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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729號
上 訴人 即
被   告 蕭竣鴻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
           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64,4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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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