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墓還地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8年度,1130號
PCEV,108,板簡,1130,20191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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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130號
上 訴人 即
原   告 王世當  住新北市○○區○○路00號6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丁旺等間請求拆墓還地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9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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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