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救字,108年度,67號
PCEV,108,板救,67,201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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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救字第67號
聲 請 人 陳蒼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優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
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生活困難,無資力繳納裁判費等情,業 據其提出中低收入戶證明及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為證,復 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在卷足稽,核認無訛,應認聲請人已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又聲請人對相對人所提起之請求給付票款事件,現已 由本院受理在案,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起訴狀及相關卷證資料 所示,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 核與法律規定之要件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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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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