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4563號
PCEV,108,板小,4563,2019110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4563號
 
原   告 新睦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明玉 
訴訟代理人 王琪晴 


被   告 張峻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中市○○區○○街00巷0○0號,依民 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新睦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