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4137號
PCEV,108,板小,4137,20191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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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413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邱惠珠 
      王暉利 
被   告 邱毓健 

被   告 邱明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8年11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壹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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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