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3872號
PCEV,108,板小,3872,2019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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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387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家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振塘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被告吳振塘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暨繼承人未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 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 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8年9月6 日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被 告吳振塘給付信用卡帳款,惟被告於108年10月22 日死亡, 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稽,其當事人能力有所欠 缺,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 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昌穆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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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